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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魏则西事件始末(太实用避免魏则西)

发布时间:2023-12-31 08:27:18编辑:鲍融莺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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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我是华网在线网程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详解魏则西事件始末(太实用避免魏则西)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 魏则西的死是一个悲剧,这个悲剧演化成了一个舆论事件。长安君相信,自媒体时代,法律人得以安身立命的,更多不是那些因为宏大叙事而飙升的肾上腺素,而是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现点滴正义的静水深流。长安君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公号君写给魏则西父母的维权建议:他们应该起诉谁,怎么起诉,大概可以拿到多少经济赔偿?他们起诉前要做哪些准备?要防范哪些人?

也许,相比很多激扬的文字,这篇少了些浪漫,但它不仅是对魏则西的最实用的安慰,对于类似问题的受害者,也有参考意义。当你身边有一个“魏则西”时,转给TA,也许能让他们结束迷茫、迎来转机——

第一个建议:赶快去封存病历

病历是什么?病历是对医务人员临床治疗过程的详细记录,也是后续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认定医院有没有过错的唯一依据。所以,病历的重要性就不用赘述了吧?

患方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医疗机构也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病历怎么封存?列几条:

1、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到场封存,其后启封或者再次封存,都要双方共同在场,互相监督。

2、一次性封存所有病历,避免对病历的完整性产生争议;

3、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将病历复印件封存;

4、规范封存方式:将病历复印件装进封存袋后,将封存袋粘好,并在所有骑缝位置贴上封存专用封条纸,同时医疗机构在所有骑缝位置加盖封存病历专用章,患方代表在所有骑缝位置签名。

如果医院不配合封病历,或者干脆自知理亏把病历藏起来怎么破?拿起法律的武器。《侵权责任法》第58条明确指出: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二个建议:搜集医院承诺疗效的证据,是这个案子的核心

很多医院确诊过,患者魏则西罹患的“滑膜肉瘤”已经到了晚期,更可怕的是,经过北京、上海、天津和广州多地医院的诊断,目前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也就是说,正常来讲魏则西的原发疾病已经很严重了,医治无效死亡将可能是必然的结果。

但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却声称可以治,使用斯坦福的最新疗法,可以延长存活时间10-20年。如果该技术被证明不可信,抛开病患的个体差异,承诺的10年以上并未兑现,那就是这个医院说了假话。如果真是如此,医院至少在医疗告知的方面存在欠缺,极有可能侵害了患者魏则西的知情同意权。这也是一种医疗侵权行为。

简单来说,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及医疗方案的基本情况、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如果医院故意夸大治疗效果,就侵犯了患者这种取舍权利,导致有可能放弃治疗的魏则西多花了医疗费,这是要赔偿的。

但一切都只是听说,媒体也只是听说且多家媒体对承诺细节的描述并不一致。那么,需要魏则西的父母去搜集医院网站上的疗法描述,以及相关承诺。这在民事诉讼中属于电子证据,医院随时可以更改,所以应当尽快搜集。目前最有效的保全方式,是到公证处进行网页保全公证。

北京的网页保全费用大概2000元-4000元不等,网页容易被串改,这事得抓紧办了。

第三个建议:搜集一切相关票据,为经济赔偿打好基础

魏则西因医疗行为离世,如果医院确有过错,他的父母依法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至少包含以下项目:魏则西因被告医院诊疗行为所额外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另外,魏则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问题,如果鉴定认为魏则西的死亡是不可逆的,上述费用的发生可能并非医院造成的,医院应当不需要进行赔偿。当然,一切只是猜测,要以医疗损害鉴定的结论以及法官的审核为准。

魏则西从入住被告医院开始就会发生大量治疗相关费用,从医疗损害赔偿的角度来看,只有被告医院存在过错且在相应过错范围内,按照过错的比例对于上述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但从患者家属的举证角度来看,应当按照最完备的标准搜集、准备上述费用的证据。如医疗费需要有诊疗票据,如果因为报销收回原件的要有医保部门盖章的复印件;同理,丧葬费、交通费、住所费等都要有票据,家属的务工损失需要单位开证明。

同时,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当然,前提还是被告医院诊疗方面有过错,对患者家属造成了精神伤害,如果媒体描述情况属实,也是需要赔偿的。

第四个建议:可以选择赔偿标准高的地点起诉

北京人均收入高,赔偿标准也高。不多说了,都在法条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第五个建议:请不要过度依赖媒体

这个事件的发酵,让我们见识了媒体的威力。但媒体评说适用的规则是道德,迎合的是民意,这些都不是法律。

司法是公器,媒体也同样是。媒体监督无可厚非,但基于道德的多面性和民意的多变性,任由“媒体评说”发酵为“舆论审判”,将不是一个好结局。魏则西的父母一旦起诉,必然引起媒体的关注热潮。这一点不可避免,也无可厚非,一定程度上媒体的关注是弱势群体拉平地位的有利武器。但请远离那些别有用心的媒体,不要将审判变成民意审判的另一场狂欢。法官们也不希望被舆论绑架,做出背离法律的判决。

第六个建议:尽量不要聘请沽名钓誉的律师

有必要提醒一下,对法律圈也许并不太熟悉的魏则西父母。魏则西父母如果决定起诉,势必有律师主动愿意提供支持。律师行业纵然精英云集,但其中也不乏少数为沽名钓誉而枉顾当事人利益之辈。

比如,如果有律师建议魏则西的父母,在向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起诉时捎上百度、央视,那么就要当心了。因为这位律师很可能明知道,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这个纠纷里,没有进行过任何诊疗行为的百度、央视们不会承担太多责任。而此时告上百度和央视,如果不是基于某种特定的诉讼策略(也许有,虽然公号君目前没想到),那么很可能只是因为,给出这个建议的人,想引发更多的舆论关注,甚至希望借助媒体把起诉炒作成一个事件。此时,他们不会关心这样做是否给了魏则西父母不应该有的期待,不会关心这可能把痛失爱子的两个老人,拖入到无休止的纠纷和煎熬中。他们只是关心自己,站到镜头前面,被公众认识。

有没有觉得似曾相识?也许这些人,与承诺保证魏则西十年二十年寿命的那群人,没太大区别。

最后,希望不再有下一个魏则西。魏则西,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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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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